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9,交,22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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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26號
原 告 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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