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9,交,383,202103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8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