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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盛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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