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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71號
原 告 楊旭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 樓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1月22日北市裁催字第22-1AL54899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32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月22日北市裁催字第22-1AL54899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因原告爭執其機車停放方式並無不符規定情事,則就本件機車停放線有無合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4項「圖六」之設置規範,尚有疑義。
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函詢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調查前開事項。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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