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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廖智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交上字第273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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