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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代 表 人 陳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年度交再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8年7月5日107年度交字第579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併由本院以109年度交再字第5號受理;
然因本院108年7月5日107年度交字第579號行政訴訟裁定尚未確定,不符合對已經確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再審規定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在案。
則聲請人就本院108年7月5日107年度交字第579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情事;
故聲請人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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