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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代表人柯文哲),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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