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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曾勁元即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8年度署聲議字第77號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正確起訴聲明(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聲明應具體載明請求撤銷之特定執行事項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起訴狀未以駁回異議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代表人吳義聰),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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