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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樓、00樓
代 表 人 高橋芳枝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龔品芳
彭錦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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