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9,簡,60,2020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陳漢志
訴訟代理人 陳仕傑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易臻
邱煜斌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0行之「霄鎮農會貸款部分」應更正為「通霄鎮農會貸款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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