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9,聲,7,20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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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易建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之

聲請訴訟費用裁判,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聲
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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