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9,聲再,6,2020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出異議暨再審暨聲請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復依同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前揭異議暨再審暨聲請狀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