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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0號
原 告 陳竑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黃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2月21日上午9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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