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9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彥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7日110年度交字第59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所明定。
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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