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交,600,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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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00號
原 告 蕭恩碩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許晏鳳
江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17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又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對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變更其送達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且依同法第80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復依同法第81條前段之規定,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三、查,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對原告裁罰,附表編號1、4、6至22號之裁決書,經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0頁);

附表編號2、3、5號之裁決書,經被告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刊登於105年10月19日出版之105年第198期臺北市政府公報,有退回之送達回執、臺北市政府公報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7、188、211頁),足認上開裁決書最後刊登公報之日經20日發生效力,即在105年11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

附表編號23至26號之裁決書,經被告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刊登於106年10月18日出版之106年第197期臺北市政府公報,有退回之送達回執、臺北市政府公報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80、215頁),足認上開裁決書最後刊登公報之日經20日發生效力,即在106年11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

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如不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於原處分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詎原告遲至110年3月18日始具狀向提起撤銷訴訟,有行政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收狀戳章為憑(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號第9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且其情形不能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附表:
編號 違規日期 舉發單號 裁決書字號 裁決書送達日期 證據頁碼 1 105年3月21日 ZHC197228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HC197228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38、150頁 2 105年3月21日 C00000000 105年8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00000000號 105年11月8日 本院卷第200、187、188、211頁 3 105年3月23日 A00000000 105年8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 105年11月8日 本院卷第205、187、188、211頁 4 105年4月2日 ZBB779711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BB779711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35、150頁 5 105年4月2日 A00000000 105年8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 105年11月8日 本院卷第204、187、188、211頁 6 105年4月12日 ZID073633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D073633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43、150頁 7 105年4月15日 CL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L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2、150頁 8 105年4月17日 CZ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44、150頁 9 105年5月2日 AI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I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9、150頁 10 105年5月2日 ZIA101864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A101864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41、150頁 11 105年5月3日 A0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33、150頁 12 105年5月3日 AG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G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31、150頁 13 105年5月4日 AH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H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30、150頁 14 105年5月5日 AG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G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32、150頁 15 105年5月6日 CL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L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1、150頁 16 105年5月7日 AV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V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5、150頁 17 105年5月9日 CL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L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3、150頁 18 105年5月10日 AV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V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4、150頁 19 105年5月10日 AV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V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6、150頁 20 105年5月28日 CZ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34、150頁 21 105年6月9日 CY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Y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40、150頁 22 105年6月13日 AM0000000 107年4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M0000000號 107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128、150頁 23 105年6月14日 AD0000000 106年7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D0000000號 106年11月7日 本院卷第73、75、76、215頁 24 105年6月29日 CG0000000 106年7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G0000000號 106年11月7日 本院卷第73、77、78、215頁 25 105年6月30日 RA0000000 106年7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RA0000000號 106年11月7日 本院卷第73、81、82、215頁 26 105年7月7日 CX0000000 106年7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0000000號 106年11月7日 本院卷第73、79、80、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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