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交,605,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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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
  4.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2時41分許,駕駛車
  5. 三、本件原告主張:
  6. (一)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凌晨1時許,與友人在臺北市○○區
  7. (二)爰參酌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警察對於已發生危
  8. (三)至關於「合理懷疑(reasonablesuspicion)
  9. (四)查,本件舉發員警係對原告以「隨機攔停」之方式,要求
  10. (五)另參以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攔停、酒測所定之法定程序,係
  11. (六)綜上所述,員警之攔停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
  12. 四、被告則答辯以:
  13. (一)本案相關法條:
  14. (二)查採證密錄器譯文(時間110年11月16日02:49:25
  15. (三)另被告複查員警執勤密錄器舉發過程如下:
  16. (四)綜上,本件違規舉發過程,員警係因見系爭車輛駕駛有異
  17. 五、本院之判斷:
  18.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
  19. (二)本件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2時41分許,駕駛系爭汽
  20. (三)至於原告主張稱本件舉發員警係對原告以「隨機攔停」之
  21. (四)惟查,本件舉發過程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75頁公
  22. (五)本院綜上事證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有於酒後駕駛系爭汽車
  23.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24.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及證人之日旅費530元,依法應
  25.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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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605號

原 告 劉彥明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訴訟代理人 江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1月16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1G4G51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參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2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簡稱系爭汽車)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大同高中大門前人行道,隨後開啟故障燈並從駕駛座下車,經現場巡邏員警予以攔檢稽查,並聞及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在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簡稱舉發機關)長春路派出所員警乃告知相關權益後,欲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惟原告表示拒絕接受酒測,經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而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為此乃填製掌電字第A01G4G51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簡稱舉發通知單)予以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0年12月16日前,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嗣於110年11月16日至被告處所到案,被告並製開裁決書,為此被告乃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以110年11月16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1G4G51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本件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含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所生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原處分,為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凌晨1時許,與友人在臺北市○○區○○街00號「市民大道涮涮鍋」聚餐後,經友人駕車搭載原告至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取車,途中原告因有感於時間已至半夜凌晨時段,身體相當疲累,精神不佳,為免疲勞駕駛致生交通意外等公共危險,因而於同日凌晨1時17分許聯絡代駕業者提供代駕服務,復因代駕找不到原告確切位置,原告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至約十公尺外之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門口前(下稱舉發地點)停車後,站在路旁等待代駕前來,約5分鐘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以其駕駛系爭汽車要求原告實施酒測,經原告表明當時未駕駛系爭汽車,並且已委託代駕業者提供代駕服務,期間代駕業者復已到達馬路對面等候,隨時可以提供代駕服務,此均有原告與代駕業者間之LINE對話截圖可資證明,因而拒絕執勤員警實施酒測之要求,執勤員警遂於同日2時41分許,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製單舉發。

原告於同日向被告提出陳述書申訴並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即於同日以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2時41分許,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行為,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以北市裁罰字第22-A01G4G51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並吊銷駕驶執照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該處分於當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爰參酌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凡有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行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是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時間之不作為,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之處罰要件。

惟按警察對於行經「酒測路檢點」、「酒測管制站」之駕駛人,固無須合理懷疑即得查證其身分,並攔停人及交通工具(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條第1項第1款),與「隨機攔停(randomstop)」必須「合理懷疑(reasonablesuspicion)」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始得攔停迥異(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

而其後員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包含以簡易酒精檢知器及酒測器酒測)」,無論駕駛人先前係經「集體攔停」或「隨機攔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均須「合理懷疑」交通工具已發生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始得對駕駛人實施酒測。

(三)至關於「合理懷疑(reasonablesuspicion)」之概念,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rryv.Ohio案【392U.S.1(1968)】、Alabamav.White案【496U.S.000(0000)】之見解,係指高於直覺(hunch),低於相當理由(probab1ecause)之標準,只要員警考量整體情況(totalityofthecircumstances),依其個人經驗有正當理由合理相信行為人之行為已發生具體危害或易生危害,即屬之。

又所謂「已發生具體危害」,係指已發生交通事故或筆致人員傷亡、財物毁損;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依具體個案情況,認有發生危害之危險者。

(四)查,本件舉發員警係對原告以「隨機攔停」之方式,要求原告「實施酒測」,依前開說明,員警對原告「實施攔停」及「實施酒測」,均應符合「合理懷疑」之要件,始屬合法。

然員警攔查原告前,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僅行駛3分鐘、約十公尺之距離,駕駛期間原告並無超速、闖紅燈、蛇行、急煞等違反交通法規之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之危害,並且原告所駕駛之系爭汽車在舉發地點已停止於路旁,原告站在車邊等候代駕業者前來提供代駕服務,依當時客觀情況,舉發機關並無正當理由合理相信原告之駕駛行為已發生具體危害或易生危害,自未達「合理懷疑」之程度。

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以及具體危險之情況下攔查原告並要求原告實施酒測,原告本無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義務。

是以,舉發機關以主觀臆測原告屬可疑酒駕之人,在欠缺客觀合理懷疑情況下攔查原告並實施酒測。

揆諸首揭說明,員警對原告隨機攔查並實施酒測,應屬違法。

(五)另參以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攔停、酒測所定之法定程序,係立法者依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明定之正當行政程序,而員警得對駕駛人合法隨機攔停、酒測,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必須事先建構合理懷疑事由,否則均無從事後補正治癒隨機攔停、酒測之合法性,故員警因違法攔停、酒測所為之舉發,非屬無關緊要、重大明顯無效或得補正之瑕疵,而屬違法得撤銷之瑕疵。

復按,道交條例所定罰鐘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内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道交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甚明。

由此可知,違反道交條例之交通違規事件係採取「舉發」與「裁決」二階段程序,且「裁決」階段依道交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係分別交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罰。

而裁決機關固可調查舉發機關舉發之違規事實,並決定是否裁罰,惟裁決機關之裁決處罰,仍係以警察機關之舉發為前提(參道交條例第7條第1項、處理細則第6條第1項、第10條)。

本件員警違法隨機攔停、實施酒測,其舉發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且屬得撤銷之瑕疵,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以該舉發為基礎所為之原處分,即因警察機關之舉發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應予以撤銷。

(六)綜上所述,員警之攔停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違反立法者所定之正當行政程序,被告以舉發為基礎之裁決應予撤銷。

是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相關法條: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2.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復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二)查採證密錄器譯文(時間110年11月16日 02:49:25)員警告知拒測罰18萬,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後原告否認駕車(時間110年11月16日 02:51:00),原告自稱我一定是0.25以上(時間110年11月16日 02:52:38),後員警再說明拒絕酒測法律效果(時間110年11月16日 02:55:15),原告選擇拒測(時間110年11月16日 02:57:30)。

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當面告知拒測法律效果」欄位亦有書面法律效果文字敘述,且原告於受稽查人簽名欄簽名,足證原告已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法律效果: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執勤員警陸良杰於110年11月16日2時37分以口頭並輔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完整告知原告,「拒絕酒精濃度檢測法律效果」,並經原告簽名確認,舉發並無違反相關法令。

(三)另被告複查員警執勤密錄器舉發過程如下:1、經查舉發機關執勤員警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違規停放於 大同高中前人行道遂攔停稽查,因原告充滿酒氣,顯示 可能有酒後駕車之嫌,員警即開始酒測程序(檔案名稱: 員警盤查,影片時間:0000-00-00 00:37:12至01:39:25 )。

2、原告自承約5小時前食用含酒精食材,此時員警第1次告 知原告酒測值超標之相關行政及刑法法律責任,且完整 明確告知拒測法律效果為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車、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檔案名稱:權利告知3-4,影片時間:00 00-00-00 00:49:25至02:51:00)。

3、原告自稱當時倘實施酒測,我一定超過酒測標準值(檔案 名稱:權利告知4-5,影片時間,0000-00-00 00:52:38 至 02:52:42及0000-00-00 00:54:57至02:54:58)。

4、另原告坦承酒後駕車至大同高中前人行道(檔案名稱:權 利告知15,影片時間,0000-00-00 00:24:04至03:24:08 )。

5、員警第2次告知原告拒絕酒精濃度檢測法律效果(檔案名 稱:權利告知5,影片時間:0000-00-00 00:55:15至02: 55:25)。

6、原告選擇拒絕酒精測試(檔案名稱:權利告知6,影片時 間,0000-00-00 00:57:30至02:57:35)。

7、原告再次表明依自由意志拒絕酒精測試,員警出示「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 確認單」交予原告閱讀(檔案名稱:權利告知6-7影片時 間:0000-00-00 00:58:10至02:59:00)。

8、員警舉發本案違規「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並告知原告權利義務,原告簽名確認該舉發通知單,員 警當場交付舉發通知單(檔案名稱:權利告知8及11影片 時間:0000-00-00 00:02:25至03:04:05 及0000-00-00 00:12:48至03:12:50)。

9、原告自承:非被攔停後才飲酒,且車內並無酒精類物品 (檔案名稱:權利告知11影片時間:0000-00-00 00:11: 00至03:11:30)

(四)綜上,本件違規舉發過程,員警係因見系爭車輛駕駛有異,違規停放於大同高中前人行道前往攔查,且原告自承飲用酒精食材後駕車至違規案址停放,舉發機關並提供該路口監視器畫面為佐證(檔案名稱:酒駕拒測監視器畫面,影片時間:00:00:25至00:01:40),並完整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法律效果之情事,本案原裁決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洵屬有據,並無違法之情事。

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

上開各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以逃避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

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

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2時41分許,駕駛系爭汽車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大同高中大門前人行道,隨後開啟故障燈並從駕駛座下車,經現場巡邏員警予以攔檢稽查,並聞及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在場舉發機關長春路派出所員警乃告知相關權益後,欲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惟原告拒絕接受酒測,經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而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卷第73頁)、具有原告簽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本院卷第79頁)、舉發機關110年11月29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03069911號函(本院卷第77-78頁)以及現場採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75頁檔案附件袋)暨本院勘驗筆錄明確顯示原告在現場表明拒絕酒測(見本院卷第107-108頁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更經舉發員警陸良杰到庭證述屬實(本院卷第132-133頁),此事實可堪認定。

(三)至於原告主張稱本件舉發員警係對原告以「隨機攔停」之方式,要求原告「實施酒測」,依前開說明,員警對原告「實施攔停」及「實施酒測」,均應符合「合理懷疑」之要件,始屬合法。

然員警攔查原告前,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僅行駛3分鐘、約十公尺之距離,駕駛期間原告並無超速、闖紅燈、蛇行、急煞等違反交通法規之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之危害,並且原告所駕駛之系爭汽車在舉發地點已停止於路旁,原告站在車邊等候代駕業者前來提供代駕服務,依當時客觀情況,舉發機關並無正當理由合理相信原告之駕駛行為已發生具體危害或易生危害,自未達「合理懷疑」之程度。

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以及具體危險之情況下攔查原告並要求原告實施酒測,原告本無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義務。

是以,舉發機關以主觀臆測原告屬可疑酒駕之人,在欠缺客觀合理懷疑情況下攔查原告並實施酒測。

揆諸首揭說明,員警對原告隨機攔查並實施酒測,應屬違法。

本件舉發員警係對原告以「隨機攔停」之方式,要求原告「實施酒測」,依前開說明,員警對原告「實施攔停」及「實施酒測」,均應符合「合理懷疑」之要件,始屬合法。

然員警攔查原告前,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僅行駛3分鐘、約十公尺之距離,駕駛期間原告並無超速、闖紅燈、蛇行、急煞等違反交通法規之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之危害,並且原告所駕駛之系爭汽車在舉發地點已停止於路旁,原告站在車邊等候代駕業者前來提供代駕服務,依當時客觀情況,舉發機關並無正當理由合理相信原告之駕駛行為已發生具體危害或易生危害,自未達「合理懷疑」之程度。

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以及具體危險之情況下攔查原告並要求原告實施酒測,原告本無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義務。

是以,舉發機關以主觀臆測原告屬可疑酒駕之人,在欠缺客觀合理懷疑情況下攔查原告並實施酒測。

揆諸首揭說明,員警對原告隨機攔查並實施酒測,應屬違法云云。

(四)惟查,本件舉發過程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75頁公文信封),經本院檢視光碟檔案內容,主要顯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並詳見本院卷第97-115頁)。

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故現場舉發員警若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原告有使用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情形,確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攔停原告汽車要求酒測。

原告於起訴狀自承「原告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約十公尺外之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門口前停車後」之語(本院卷第15頁),顯然原告確實當日有在道路上駕駛系爭汽車之行為。

且如上開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檔案勘驗內容所示,本件由現場員警觀察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下車後經員警上前稽查,於原告下車後聞及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味)以及現場員警向原告說明「我跟你講,我跟你講非常客觀的講這件事情,我真的有聞到你(酒味)很濃,我覺得你會超標」之語(本院卷第105頁勘驗筆錄),原告更於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檔案勘驗內容中表示前1晚9點多飲用完含酒精濃度的食品(本院卷第102頁勘驗筆錄),且對員警要求其配合酒測之時回應「我一定超標的啊」之語(本院卷第106頁勘驗筆錄),可以認定原告當時確實有飲用酒類後駕車之行為。

此外,證人即舉發員警陸良杰到庭證述「(問?你是基於何理由認為原告酒駕而攔查)他是開車到一半停在路旁的人行道前,後來下車,之後我們上前去盤查,他散發濃厚酒氣,詢問他是否飲酒,他坦承有飲酒」、「(問?所以你是否是先是因為他在大同高中大門前人行道違規停車才去盤查)是的」、「(問?然後在盤查過程發現他下車後充滿酒味,才對其進一步進行酒測)是的」、「(原告)停車的地點就在我們派出所對面停車格,當時就白色衣服的原告就從大同高中前面人行道步行走去停車格,後來開車門開車沒多久到大同高中前面人行道停車,才被我們攔查。

我們剛好停等紅燈都有目擊。

雖然說有點距離,但因為當時沒有什麼人車,所以路上有人走動看很清楚。

當時原告步行時,我們只是覺得走路有點不穩,不知他有飲酒,是後來他違規停車我們才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氣」等語(本院卷第132-133頁筆錄),可見現場員警依據客觀情狀合理觀察到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危險駕駛行為,而且原告停車後下車接受員警詢問時坦承曾飲酒之語,故舉發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攔查並要求原告酒測,尚難認定員警無攔查原告之正當合法理由,原告主張稱員警攔查原告前,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僅行駛3分鐘、約十公尺之距離,駕駛期間原告並無超速、闖紅燈、蛇行、急煞等違反交通法規之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之危害,並且原告所駕駛之系爭汽車在舉發地點已停止於路旁,原告站在車邊等候代駕業者前來提供代駕服務,依當時客觀情況,舉發機關並無正當理由合理相信原告之駕駛行為已發生具體危害或易生危害,自未達「合理懷疑」之程度云云,尚難採認。

(五)本院綜上事證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有於酒後駕駛系爭汽車,於事實概要攔所示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至於所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所生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雖對於原告即駕駛人之權利有所限制,然其究是直接基於該處罰條例6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所生,即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已具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做成之行政罰處分,此並有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特併予敘明),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尚屬無理,依法自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及證人之日旅費53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又裁判費係由原告預納,此有本院收據一件在卷可稽,及證人日旅費由被告預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

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

因之原告應賠償給付被告53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530元
合 計 830元

附件
經勘驗本院卷第75頁檔案附件袋內採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共有「員警盤查.MOV」、「酒駕拒測監視器畫面.mp4」、「權力告知1.MOV」、「權力告知2.MOV」、「權力告知3.MOV」、「權力告知4.MOV」、「權力告知5.MOV」、「權力告知6.MOV」、「權力告知7.MOV」、「權力告知8.MOV」、「權力告知9.MOV」、「權力告知10.MOV」、「權力告知11.MOV」、「權力告知12.MOV」、「權力告知13.MOV」、「權力告知14.MOV」、「權力告知15.MOV」、「權力告知16.MOV」、「權力告知17.MOV」等錄影影片檔案。

檔名:員警盤查.MOV,影片開始時間01:37:12《影片時間01:37:12至01:39:25》
原告站立在小客車旁手持行動電話在小客車車頂以行動電話通話,小客車係停放在大同高中前門前,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到現場詢問原告「你有喝酒哦」,並要求原告提出證件,員警向原告稱「我就看到你從這邊開(車)過來」,原告回稱「沒有啦,朋友幫我開過來的」,員警則問「誰?叫他作證啊」,原告回答「他們已經走啦」。
員警又問原告「誰幫你開過來的?」,原告答稱「我同學幫我開過來的」,員警再問「誰?」,原告回稱「邱俊豪(同音)」,員警又問「有電話嗎?」,原告答稱「有啊」,並以行動電話聯絡,員警接著對原告強調「我就看到你從這邊這樣繞切來這邊很奇怪」、「你不用打了齁,我就看到我們後面這樣巡邏的時候看到你這樣開過來然後下來,然後我們在等紅燈看到你這樣奇怪的方式」、「我們在後面等紅燈的時候我們就看到你這樣子開過來」,原告回稱「你有整句話就提供出來,我一定服從」,接著原告就提供證件予現場員警。
員警對原告稱「沒關係我這樣查,車子是你的嗎」,原告稱「對」。

檔名:酒駕拒測監視器畫面.mp4
影片共3分3秒,無法辨識原告所駕駛之AGH-1577號小客車之行車路線與行車狀況。

檔名:權力告知1.MOV,影片開始時間02:40:45《影片時間02:40:45至02:43:45》
員警騎機車至大同高中前,原告站立並腰部倚靠在白色轎車前,大同高中前已有2位員警在現場
員警:「大哥,我看的一清二楚,要對你實施酒測,你要做酒測嗎。」
原告:「可以啊、可以啊」
員警:「水不要喝,這是我們的…」
員警:「那是氣泡水啦,沒有酒精的」
員警:「不行不行,我會給你新的水給你喝」
原告:「ㄟ等一下,我講實在的,為什麼我不能喝氣泡水?」員警:「我可以提供乾淨飲用的全新的水給你喝」
原告:「ok好好好」
員警:「可以嗎?」
原告:「可以可以」
員警:「小心小心,你要不要做酒測」
原告:「沒有,我想問一下,我沒有開車,你怎麼去..舉證我叫我酒測」
員警:「你可以上那個..你可以申訴,或是你覺得說你,沒有我問你現在要不要做酒測啦」
原告:「所以我可以不要做酒測?」
員警:「你可以不要做酒測啊,但你不要做酒測的話..」原告:「我要喝水,但我不做酒測」
員警:「可以可以,可以啊,我也跟你講喔,監視器真的很清楚啦」
原告:「阿然後呢」
員警:「我就親眼看到你開車啊,然後停在這邊啊,阿我們就在後面啊」
原告:「所以你要..你可以舉證我嘛。」
員警:「我可以舉證你」
原告:「好,那我喝水但我不做酒測。」
員警:「直接拒測是嘛?」
員警:「拒測的話等等告知你法律效果,他有相關的法律效果,一些懲罰還是得告訴你,看你要選擇拒測還是怎麼樣」
員警:「然後我們車子會扣走,那我跟你講..」
原告:「那你要告訴我…那個後果」
員警:「來大哥我跟你講一下,大哥沒關係我等等跟你講,我現在就全程錄音錄影,今天我們執行巡邏勤務,代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執行巡邏勤務,第一個我們就是親眼,不要說親眼啦第一個你停在這的違規事實及散發濃厚酒氣,我們第一個跟你做盤查,進而發現你涉嫌酒後駕車,但是你不服嘛,你說你沒有開車,我們也跟你講了,我們的狀況及流程,我會補足相關的證據,就在我們辦公室,監視器畫面什麼,你覺得不服」
原告:「你有舉證就好」
員警:「你覺得不服,我也知道你從哪邊開過來的,也不像你講的那些,也沒有什麼你朋友什麼之類的」
原告:「沒事沒事」
員警:「所以說這些,就是代表著你涉嫌酒後駕車」
原告:「好好好」

檔名:權力告知2.MOV,影片開始時間02:43:45《影片時間02:43:45至02:46:45》
員警:「我今天也沒有說你怎樣,講真的今天數值也還沒有測,還沒有測出來是多少,但我也跟你講了你要的證據我們都有,我也有跟你講說如果你真覺得不服之後要申訴,還是抗告什麼的,我們都有相關證據補足」
原告:「ok,然後呢?」
員警:「所以我們現在要代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對你實施酒後駕車的酒精濃度測試,涉嫌酒後駕車然後對你實施酒精濃度吹氣的檢驗測試」
原告看像旁邊代駕:「那你幫我作證一下因為我沒有駕車,好不好,我沒有駕車」
員警:「沒關係,你要作證嗎?我要做筆錄喔,你要當關係人嗎」
原告:「那我找個朋友來確定我沒有駕車,我就我現在..」員警:「你要找朋友,你先幫我吹,再告知你相關權利之後」原告:「我先確定一下我沒有駕車」
員警:「你是喝多少啊,你現在真的很茫是不是」
原告:「不是我先確定我現在沒有在駕車這動作啊。」
員警:「現在重點是在於..」
原告:「我現在沒有在駕車」
員警:「現在重點是在於..」
原告:「那你們要對我做酒測,我絕對配合,但是我只是說我現在沒有駕車,好不好」
員警:「沒有啦,我們先確定有沒有違法,再做後續的你說找證人,做證人筆錄那些嘛,根本沒有過找一堆證人來幹嗎?」員警:「說不定講真的,你今天吹出來根本沒有超標,講真的」原告:「沒有,不管怎樣我一定要找代駕,但我還是可以找朋友來確定我沒有駕車,那我不能喝我自己的水,我喝你的水」員警:「可以可以,那你要做酒測嗎?」
原告:「我可以做酒測啊」
員警:「那我先告知他權利,好不好」
原告:「我不做酒測的話那我就是?」
員警:「拒測啊,來這全新的(礦泉水)你看,你看(瓶蓋)沒打開,瓶蓋打開全新的(接著員警將打開瓶蓋的瓶裝礦泉水交給原告),這給你漱口不是給你喝的」
員警:「沒有那是給他一杯,一杯水然後看他怎麼做,好不好」原告:「我可以喝幾口?」
員警:「我給你一杯,你要喝要漱隨便你」
員警:「規定是一杯水不是一罐水,給你一杯水然後看你要喝下去還是要漱口隨便你,沒有那麼強求,我們就是給你開最大的方便」
原告:「那一口有多大」
員警:「這杯給你」
員警:「沒關係,你今天這麼配合我我就給你一杯,你要喝要吐隨便你(接著員警拿出一個塑膠杯給原告檢視),來你檢查一下看有沒有沾什麼東西,沒關係你檢查,我都全程錄音錄影」員警:「我幫你開燈」
員警:「來你照給他看,有沒有沾什麼東西?有嗎?」
原告:「超級空」
員警:「超級空,你講的喔,來給你一杯(接著員警將塑膠杯交給原告且原告將員警交給他的瓶裝礦泉水倒在塑膠杯內),你要喝要漱要吞都可以,好水還我這我喝的哈哈哈,開玩笑好不好」原告拿起白色水杯準備漱口飲用。

檔名:權力告知3.MOV,影片開始時間02:46:045《影片時間02:46:45至02:49:45》
原告:(正在以塑膠杯飲用礦泉水時稱)「奇怪不是一罐嗎?」員警:「沒有啦哪有一罐,那我今天酒駕我說我要喝我要喝一加侖的那種」
員警:「2.5L」
員警:「對啊喝2.5L的哪有可能」
員警:「一杯啦」
原告喝完一杯水。
原告:「其實我想跟你們講」
員警:「大哥我知道你很配合」
原告:「對,不是,我想跟你們說你們沒有在我開車的時候攔下我的話其實都蠻困難的」
員警:「沒關係啊,我會打職務報告,我也親眼看到的」
原告:「配合你們」
員警:「沒關係我們先告訴你」
原告:「所以我要怎麼簽?對你應該先給我測才對」
員警:「權利還是得告知你」
員警: (問另一位員警)「你剛剛那個時間拿出來給我看,應該30分吧?」
員警:「30分,我們30分的時候打電話」
員警:「來大哥我跟你講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跟你做一個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我們是00時30分」員警:「去攔你的」
員警:「不是啦應該是01」
員警:「對01時30分」
員警:「要重寫,就打給我們同事的時候,因為你覺得有疑慮嘛,所以打給我們同事」
原告:「其實你們有影片的話,不是就直接可以舉證就好了嗎?」
員警:「對啊那你不服我舉證給你啊,我今天..」
原告:「沒有就算你把影片拿出來,我也…我也沒辦法認啊,這沒有辦法的」
員警:「好沒關係,好你是說你什麼時候飲用完含酒精濃度的食品?在哪邊大概多久啊?」
原告:「大概5個多小時吧」
員警:「5個多小時喔,那測出來說不定是ok的」
原告:「我不這麼認為」
員警:「所以是15號的…現在2點嗎?」
員警:「現在2點半」
員警:「所以差不多9點多是不是? 」
原告:「差不多差不多」
員警:「好,那我就寫已滿15分鐘,五個小時已經超過15分鐘了」
原告:「好」
員警:「那我跟你講,你剛剛有問我拒測的法律效果是什麼,第一個,拒測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的法律效果依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台幣18萬罰鍰,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安全講習,如果說你今天拒測」

檔名:權力告知4.MOV,影片開始時間02:49:045《影片時間02:49:45至02:52:45》
員警:「你下次又可能跟朋友聚餐喝酒,又被警察攔到,又要做酒測的時候你又拒測的話,這樣子的話五年內就會變成36萬元」原告:「不是不能考?」
員警:「不能考是下面吊銷其駕駛執照,五年內不能考領,這是你又再次拒測的時候」
原告:「2次拒測的時候」
員警:「那你第一次拒測是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能考領」原告:「那我現在可以測,你現在直接給我測啊」
員警:「那我跟你講」
員警:「還是得講完」
員警:「說不定因為你超過5小時了,說不定講真的數值是OK的,沒關係我跟你講0.17到0.24單純開單、扣車而已,0.25包含0.25以上,是刑法公共危險罪,我要跟你做現行犯,然後把你解送至臺北地檢署」
原告:「你怎麼抓我現行犯?」
員警:「我為什麼不能抓你現行犯?」
原告:「因為我沒有駕車…」
員警:「我就跟你講了我親眼看到的」
原告:「不是」
員警:「我親眼看到的加上監視器做輔佐,可以嗎?」
原告:「不可以」
員警:「為什麼不可以」
原告:「因為那是你的行為,但是我的行為是沒有駕車的,所以你現在是不能開我現行犯的」
員警:「那我跟你講我的行為就是我親眼看到加上監視器做輔佐,可以嗎?可以嗎?」
原告:「你可以舉證,我還沒測,但是我只能說就是…不管怎樣就是」
員警:「你自己思考一下,你要不要測,如果你今天測出來…超標」
原告:「我不是已經…」
員警:「你可以拒測啊,你覺得真的…」
員警:「拒測人就可以走」
員警:「但車子要扣走」
員警:「但是如果超標了…」
原告:「我拒測..我人要..車要扣走?」
員警:「對啊」
員警:「拒測啊」
原告:「但是我不能找別人幫我代駕走嗎?」
員警:「扣走我就扣到中山大同保管場」
員警:「罰單繳完你就可以把車領走了」
原告:「那罰單我可以?」
員警:「拒測就處18萬元罰鍰啊」
原告:「不是那我可以申訴說是..」
員警:「可以啊,你要去申訴的話可以,我也會補足相關證據啊」
員警:「就是你提出你的證據,我也提出我們的證據去做攻防啦」
原告:「那重點是他可不可以帶我回家?」
員警:「他如果有車他可以帶你回家」
原告:「不管我拒不拒測,他都不能開我的車帶我走是不是?」員警:「對,你的車…」
員警:「沒有啦,如果你今天合格的,你就能把你的車開走」員警:「應該說你移送了你人跟我們走,但車會走…」
員警:「0.25以下車可以走」
原告:「因為我個人覺得我一定是0.25以上」
員警:「你自己思考,今天你覺得說如果說你覺得真的」

檔名:權力告知5.MOV,影片開始時間02:52:45《影片時間02:52:45至02:55:45》
員警:「你要跟我打攻防我們也會打攻防,我們會補足相關事證」
原告:「OK,那是法院」
員警:「我跟你講,我跟你講非常客觀的講這件事情,我真的有聞到你(酒味)很濃,我覺得你會超標」
原告:「對啊」
員警:「所以我個人建議你就拒測就好了」
員警:「不要不要給他建議啦,你自己思考」
員警:「喔對你自己思考」
員警:「我們都沒什麼關係」
員警:「我說實在的,如果你今天覺得說想跟警察來申訴什麼的,你想看警察有多少證據,那都沒關係你也不想要跑法院什麼之類的,你今天測下去0.25以上你就是刑法的現行犯我要跟你做逮捕移送」
原告:「沒有,重點是我覺得我沒有行駛的行為」
員警:「那我也跟你講..」
員警:「應該說就是你舉你的證舉我舉我們的證據,這就是攻防啊」
員警:「那你今天覺得說你今天就是我明明就沒有測,你就想跟警察做攻防我也不想跑地檢署,那你可以選擇拒測,之後就是..」
原告:「跑地檢署?拒測就可以不跑地檢署?」
員警:「拒測就等於是行政罰而已,你想要對這罰單做申訴,就是可以,但是如果你今天測出來0.25,達到刑法公共危險罪這就是刑事類,刑事類你就要跑地檢署」
原告:「重點是我覺得我沒有駕車行為啊」
員警:「那我也跟你講啊..」
原告:「好,那我…不測」
員警:「不測可以啊」
原告:「那我走法院好不好」
員警:「不測沒關係,那你之後就是對這交通罰單做申訴,我們也會理所當然的補足相關的事證做答覆,看你,不要說我慫恿你怎麼的,你自己思考,我也跟你講很多了,我也知道你很配合啊大哥」
原告:「那我到底該怎麼樣」
員警:「你覺得…」
原告:「我一定超標的啊」
員警:「我先跟你講一下,現在時間110年11月16日02時37分,跟你做相關(說明)做結束,請你在這簽一下名」
員警:「該簽的先簽,你之後怎麼選擇你..」
員警:「之後我講真的啊」
原告:「上法院對不對」
員警:「不是啦,你如果不測,你就不用上法院」
員警:「你要繳錢還要扣罰單喔,我們還是告訴你,你要罰單還有上課喔,吊銷駕照」
原告:「那這條我也不認怎麼辦」
員警:「交由監理站作認定啊,就像我講的,你覺得說你今天沒有開車嘛」
原告:「對,我沒開車啊」
員警:「對沒關係,就像我講的,你可以補足相關事證,不要說只有提供證據啦,你自己也要提供證據。」

檔名:權力告知6.MOV,影片開始時間02:55:45《影片時間02:55:45至02:58:45》
員警:「你有多少證據你要想一下」
員警:「提供自己相關證舉,我們也會補足相關證據,補足你今天就是酒後駕車的行為,然後你要拒測」
原告:「那你們把我的車扣到那邊的話也是一天1200嗎?」員警:「保管場我也不知道多少錢」
原告:「所以也是一天1200?」
員警:「金額是那個啦…」
員警:「拒測是18萬喔,而且是當場移置你的車子,還有吊銷駕照喔」
員警:「沒有啦我跟你講,如果今天你拒測,你有你的相關事證如果你贏的話,當然罰單不用繳,你懂嗎」
原告:「可是我要跑法院啊」
員警:「不是跑法院,是去監理機關申訴」
原告:「所以我去監理站講說我沒有就好?」
員警:「你就寫個單子」
員警:「你就去申訴啊,當然如果你有證據就多少啊,我們警察機關也會補足相關證據。
那同時如果監理站認定說這樣子是,你的證據贏面比較大當然就判你贏,那你這些東西當然就不用」原告:「現在我只是在說,現在這台車去那邊一天1200嘛」員警:「多少錢是中山大同保管場處理的」
原告:「啊如果我們監理所打了180天的話,我就要付180天的錢」
員警:「這你要問監理站」
原告:「挖操」
員警:「你自己決定」
原告:「那我跟他回家」
員警:「那你現在要怎樣,你現在要回答我」
原告:「我拒測我跟他走」
員警:「那你等一下,過來還是得開單啊」
員警:「我現在開單,你開完之後拿這個罰單去做申訴,這樣子你才可以去做申訴對不對」
原告:「等一下那你們的影片也可以提供給我」
員警:「我不能..不會提供給你看」
原告:「所以」
員警:「這是我們的武器」
員警:「你不是有那個..那個嘛..訊息?」
原告:「訊息訊息」
員警:「這是我們的武器,我們不會提供給你」
員警:「你自己提供你自己的證據嘛」
員警:「來先生我最後再跟你請教一次,你是拒測還是怎麼樣?」
原告:「拒測,我拒測」
員警:「劉彥明劉先生嘛」
原告:「對」
員警:「68年9月5號嘛」
原告:「對」
員警:「F124175嘛」
原告:「715175」
員警:「對,你現在是想要測還是不測?」
原告:「我不測啊,因為我有找代駕啊」
員警:「不是啊我問你,你要清楚跟我表明你拒測」
原告:「我不測」
員警:「是警察跟你做慫恿還是什麼的嗎?」
員警:「你自己決定的不是我們決定的吧?」
原告:「沒有沒有」
員警:「自由意志之下還是我們跟你強迫、脅迫?」
原告:「沒有沒有沒有」
員警:「所以是你自由意志嗎?你要回答我,我現在在錄音綠影」

檔名:權力告知7.MOV,影片開始時間02:58:45《影片時間02:58:45至03:01:45》
原告:「我自由意志我現在不測」
員警:「不測嘛,那我現在直接按拒測,之後我車子、這些相關的權利」
原告:「開走」
員警:「會處理,那你覺得罰單有疑慮你想要申訴你,就是OK,OK嗎?了解嗎?」
原告:「OK」
員警:「那你等我一下,我做完相關程序之後你就可以離開了」原告:「好」
員警:「等一下你先」
原告:「我把水和鑰匙拿走」
員警:「等一下你先不要動車子,我等下會檢查」
員警:「我請拖吊車」
員警:「我開好了」
員警:「等下我們會陪你收你的東西,鑰匙要給他還是我們拿?」
原告:「我只拿家裡鑰匙而已啊」
員警:「你包包不用拿嗎?」
原告:「我沒有包包」
員警:「重要的東西」
原告:「我也沒有我只有家裡鑰匙」
員警:「那你把手剎車解開,然後鑰匙拿走就好」
員警:「確定一下喔,有沒有貴重東西?」
原告:「沒有」
員警:「車鑰匙呢」
原告:「車鑰匙在我這」
員警:「你車鑰匙給我們好不好」
員警:「看你啦,你車鑰匙給我們的話,你中山大同保管場他們要處理的話會比較好處理」
員警:「看你決定沒有強求,你覺得不放心就拿著」
原告:「我現在只是一天1200我沒辦法而已」
員警:「我怎麼講,這金額是中山大同保管場去處理的,他們去算那個價錢,但是如果你今天真的啦」
原告:「那我就怕跟你打官司打了180天,1200乘以180這筆錢是我付」
員警:「這之中是有什麼救濟,這一定是有的阿」
員警:「你等拖吊車來問他比較快,他們在旁邊而已很快就來了」
原告:「你們可以把車拖到警局還是拖到哪邊?」
員警:「不行啦」
原告:「不要拖到那邊去」
員警:「你車子如果不想被扣走有一個方法,就是你0.25超標移送了我們是會當場..」
員警:「他現在講拒測了不要再講這個了」
原告:「對阿那我可以叫他開回去嗎?那打官司要幾天?」員警:「沒有啦我跟你講,該怎麼講,這東西你要打官司,應該說是交通申訴,你當然是越早把這個東西,你可以問監理站,我這個救濟方式怎麼樣,因為一定有很多人是像你這樣的狀況,懂我意思嘛」
原告:「對啊」
員警:「所以說,今天不是只有你這個個案,一定是有很多人是有你這種狀況」

檔名:權力告知8.MOV,影片開始時間03:01:45《影片時間03:01:45至03:04:45》
員警:「這之間拖吊的費用,怎麼處理一定是有相關的程序,不可能說因為我今天我真的沒有酒駕,然後我選擇拒測車子被拖走,啊這個中間的費用要算我的,你懂我的意思嗎?有可能會請你代墊,但是如果你今天贏的話、贏的話..」
原告:「就退回來」
員警:「當然啊,是不是,這是公平合理吧」
原告:「是」
員警:「我們也是文明人啊,我也知道你很配合」
原告:「我絕對配合」
員警:「所以說你也是文明人,我當然要跟你講這些,OK嗎?」原告:「簽什麼?」
員警:「大哥這邊幫我簽一下,你這麼配合又是我長輩當然叫你,不是長輩啦」
原告:「你這句話很賤耶」
員警:「你算是比我年長當然是,比我資深社會經驗比我多,當然是叫你一聲大哥,不是不好意思是尊敬,畢竟你社會經驗比我們還深」
原告:「所以大概多久會來?」
員警:「罰單嗎?現在就給你嗎?你想要申訴早上就可以去申訴了」
原告:「我早上就可以去申訴」
員警:「身分證幫我出示一下」
原告:「所以我去?」
員警:「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原告:「我可以去新北市的裁決所嗎?」
員警:「不行不行,案件管轄是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原告:「所以我還要過來就對了」
員警:「有指定處所」
原告:「所以我明天早上跑到台北市的裁決所喔」
員警:「可以可以,但你要在他們的營業時間喔」
原告:「他們會不會沒收到你們的東西然後?」
員警:「不會,我們這都線上的,已經過去了」
員警:「等我一下喔,開完單就好」
員警:「啊上班時間朝九晚五比較好記,中午可能會有休息時間」
員警:「大哥F124」
原告:「715175」
員警:「謝謝」
原告:「我應該沒有什麼?」
員警:「大哥是超級好的人」

檔名:權力告知9.MOV,影片開始時間03:04:45《影片時間03:04:45至03:07:45》
原告與員警閒話家常
員警:「大哥你電話是?」
原告:「0000000000」
員警:「再確定一下(車鑰匙)要交給拖吊場處理?」
原告:「我可以不交給?」
員警:「可以啊」

檔名:權力告知10.MOV,影片開始時間03:07:45《影片時間03:07:45至03:10:45》
原告:「那如果明天申訴成功的話,明天可以」
員警:「申訴會有公文上的往返,所以絕對不會這麼快」
原告:「也好我剛好不用上班」
員警:「他至少會有好幾個工作天我要先跟你解釋」
原告:「不要讓我罰錢就好」
員警:「簽全名」
員警:「大哥這邊幫我簽一下名」
原告:「這張單子是?」
員警:「我會再給你一份,你可以拿去申訴」
員警:「大哥這是扣車單先給你,啊這邊你幫我簽一下」
原告:「那這張是什麼?」
員警:「這是我的處理點,我等下會給你,這邊駕駛,然後這邊幫我簽一下,好,那我等一下會再把罰單印出來給你。
大哥你幫我看一下貴重物品,我現在錄音錄影,你幫我打開來,」
原告:「我沒有錢、沒有東西」
員警:「我現在跟你講喔,第一個沒有貴重物品」
原告:「沒有」
員警:「車子內也沒有任何酒類飲品對吧?」

檔名:權力告知11.MOV,影片開始時間03:10:45《影片時間03:10:45至03:13:45》
員警:「所以說你今天也不是因為…關鍵點是什麼,不是你被我們攔下才開始喝的,是吧、不是吧」
員警:「你的爭點是什麼」
員警:「我的意思是第一車內沒有貴重物品」
原告:「沒有」
員警:「再來就是說車內也沒有飲用相關酒類飲品」
原告:「沒有」
員警:「所以我的意思是要跟你講說」
原告:「我沒有,我車裡面沒有酒類飲品」
員警:「不是因為停下來之後,被我們攔下來,然後開始喝,不是吧?」
原告:「沒有」
員警:「因為就是今天我們有看到,輔佐監視器看到你」
原告:「你攔查我停車」
員警:「對就這樣子」
原告:「就這樣」
員警:「啊你這個佛珠要不要拿出來?」
原告:「不用」
員警:「那我把車門關起來,等下可能手排車要請你操控一下,因為他這樣子不好拖,建議你先留下來」
員警:「大哥你這是罰單,你身上應該有扣車單,我們為什麼給你做扣車,因為你今天酒後駕車,未移送法辦,你可以看一下相關的時間地點法條,然後這就是罰單,這罰單就是你可以去做申訴的罰單」
原告:「我可以去做申訴?」
員警:「對,就是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跟你確認一下法條時間,應到案地點處所,我們是哪個單位」
原告:「你確定我有代駕就好」
員警:「你不是有訊息」
原告:「他們這平台找不到他的」
員警:「怎麼找不到,他派誰」

檔名:權力告知12.MOV,影片開始時間03:13:45《影片時間03:13:45至03:16:45》
員警:「司機幾號怎麼沒有」
原告:「所以這樣算舉證?」
員警:「你自己覺得找代駕是個證據那這就是找代駕的證據啊」原告:「不好意思我私底下問一下,有沒有可以開別的罰單我也可以去罰這些錢」
員警:「什麼意思」
原告:「然後就是不要影響到我明天的工作行為,就是我有沒有可以開其他罰單,然後就是不要影響到我明天的工作行為」員警:「開其他罰單不要罰錢?」
原告:「開其他罰單也可以罰錢,然後就是不要影響到我明天的工作行為,因為我只是怕麻煩而已啊」
原告:「因為我不認我沒有駕車行為啊,我只是怕麻煩」
原告:「所以就只是申訴而已」
員警:「不是申訴麻煩只是第一個它會有時間上的往返,那如果你今天真的要先有車輛怎麼樣的,就先支付怎麼樣,但是這個期間內如果說真的贏的話錢就是會還給你,一定是這樣子啦,公平合理啊」
員警:「不能說因為我今天說」
原告:「車沒拿回來的這段時間就是我是可以駕車的嘛」
員警:「他駕照被吊銷了喔」
員警:「你要去問監理站啦,你現在拒測,這生效時間是從你申訴開始還是說怎麼樣,監理站做認定」
原告:「那我再問你,如果我申訴失敗的話」
員警:「申訴失敗就是我剛剛講的這些權利啊」
原告:「那我幾年內會沒駕照?」
員警:「三年內不能考領,你等於三年沒有駕照,三年後還要再考」
原告:「ㄟ等下」

檔名:權力告知13.MOV,影片開始時間03:16:45《影片時間03:16:45至03:19:45》
員警:「大哥你燈要不要關掉?不然你電會那個」
主要呈現原告對員警強調其不能開車及不能跑業務,並詢問保管場費用

檔名:權力告知14.MOV,影片開始時間03:19:45《影片時間03:19:45至03:22:45》
主要呈現原告詢問保管場費用及詢問申訴成功機會。

檔名:權力告知15.MOV,影片開始時間03:22:45《影片時間03:22:045至03:25:45》
主要呈現原告對員警強調其沒駕照之問題。

檔名:權力告知16.MOV,影片開始時間03:25:45《影片時間03:25:45至03:28:44》
主要呈現原告向員警詢問吊扣或吊銷駕照之問題。

檔名:權力告知17.MOV,影片開始時間03:28:45《影片時間03:28:45至03:30:33》
主要呈現員警離開現場回到派出所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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