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交,616,202204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16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文植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6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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