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林庭年(即彭榆林即新美牙醫診所之繼承人)
彭海崴(即彭榆林即新美牙醫診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3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