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稅簡,10,202111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大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8日110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亦即上訴人對判決不服應提起上訴,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雖提出抗告狀(已表明對上開判決不服之意,實質為上訴),並已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尚未繳足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2,000元,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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