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稅簡,16,2021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6號
原 告 甲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賈國棟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依上開規定,本件行政訴訟之被告應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是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並非原處分機關。

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