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簡,185,2022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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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楊逸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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