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簡,195,2022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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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金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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