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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王應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110年度簡字第2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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