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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錡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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