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簡,302,202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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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黃(兼蔡朝琴等15人之共同被選定人)

田禮誠(兼蔡朝琴等15人之共同被選定人)

李開民(兼蔡朝琴等15人之共同被選定人)

林煌彬
王勤國
蔡朝琴
陳祖華
洪明全
吳見福
吳木生
朱子凡
吳芳旭
盧圳珉
曹慎隆
陳其武
沈峻玄
蕭世宗
焦德廉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等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0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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