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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楊源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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