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22號
原 告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鄭遠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