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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謝璥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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