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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37號
原 告 張博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原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違規行為地在「新北市瑞芳區」,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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