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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環山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美
相 對 人
及 聲請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楊崇悟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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