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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楊源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聲請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駁回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參。
從而,聲請人就該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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