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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學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交字第347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查,聲請人不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年6月8日北市交停字第1AP138811號舉發通知單所提出之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因尚未開立裁決書,其起訴不備合法要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字第347號裁定駁回。
從而,聲請人就該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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