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英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下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