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5號
原 告 飛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湘梅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訴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111年
度簡字第7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梁郭國」,應更正為「江澍人」及案由欄當事人間後補充「撤銷訴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5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