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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23號、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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