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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55號
原告朱光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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