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2,交再,1,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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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羅昇雲
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代表人李忠台住同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裁定,將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移送本院,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0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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