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2,簡,132,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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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2號
原告保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徐承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因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被告機關地址及被告代表人姓名記載有誤,應予補正。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訴之聲明,應補正之(例如: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中華民國112 年7 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7 月21日
書記官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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