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2,簡,24,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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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顏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住宅租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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