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交,84,20151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良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正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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