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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
相 對 人 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
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且涉及逃避管制,逃漏營業稅,又係五年內再犯之累犯,經聲請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引同條利第36條第1項、第3項、第44條、第45條、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貿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貿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以104年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等處分書,裁處相對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新臺幣(下同)28,197,704元、沒入貨物價額14,098,852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費12,045,263元,及營業稅罰鍰917,917元,合計5,525萬9,736 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經扣押貨物亦未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於5,525萬9,73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以資保全等語。
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104年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且參酌聲請人假扣押之標的確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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