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簡,141,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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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謝秉成
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訴請撤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3年10月20 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下稱原處分)之範圍是否僅限於「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抑或包括「應於103年10月31日前清除蚵棚」之處分。

倘包括「應於103年10月31 日前清除蚵棚」部分,則本件係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管轄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 千元。

茲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千元,尚應補繳2千元。

二、倘原告訴請撤銷之範圍不包括「應於103年10月31 日前清除蚵棚」部分,則訴之聲明請更正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3 萬元部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三、原告起訴狀誤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被告,應更正被告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為「陳保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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