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交,241,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41號
原 告 王柏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請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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