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交,308,201512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08號
原 告
即抗告人 詹大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30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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