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簡,154,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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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王國新即華岡文化診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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