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簡,154,20151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王國新即華岡文化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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