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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76號
原 告 王國新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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