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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嘉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炳欽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所為新臺幣171,556元罰鍰之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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