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再字第3號
原 告 永保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世錚
一、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4月13日以104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再審原告另就前述判決上訴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3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簡上字第94號駁回上訴之確定裁定,在同一起訴狀併同聲請再審者,為訴訟法上之不同訴訟標的,與本件經移送前來之訴不同,本件自應另徵裁判費(參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1研討結果意見),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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