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交,406,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406號
原 告 孫 證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 年10月27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U88246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 年10月27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U882464號裁決(下亦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又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6日18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臺北市○○○路0段00號前,因涉有「酒後騎乘重機車LJH-067號以消極不配合實施6 次酒測失敗,拒測」之交通違規事實,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製單舉發。

原告於翌(7 )日向被告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情節屬實,原告不服,於105 年10月27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於當日以原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當日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我當時放在系爭機車前踏板之藥酒因漏酒,才讓舉發員警聞到酒味,但我並未喝酒,且當時有配合進行七、八次之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下稱酒測)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舉發機關員警於105年10月6日於執行巡邏勤務時,目睹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從臺北市和平西路2 段98巷內騎出且騎車搖晃疑似酒後駕車行駛道路,於臺北市○○○路0 段00號前將原告攔下,發現原告散發濃濃酒氣,原告稱其未飲酒,並拒絕使用員警提供之水漱口,員警遂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

惟原告以消極不配合、吹氣1 秒、舌頭抵住吹嘴不吹氣及倒吸等導致實施酒測6 次均失敗,且檢測期間員警曾指導原告吹氣要領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仍消極不配合吹氣檢測,舉發員警依法告知原告酒後駕車拒測,並製單舉發,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均無違誤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按警察機關對汽車駕駛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下稱酒測),目的乃為取得經科學儀器驗證之證據資料,以查明汽車駕駛人是否有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駛汽車之交通違章行為,或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之公共危險犯罪行為。

因此酒測程序本質上乃同時針對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證據調查程序。

而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對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設有行政裁罰之法律效果,是針對接受證據調查程序之主體,未盡配合證據調查之協力義務的裁罰。

然而,鑑於刑事訴訟程序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 Tenetur se Ipsum Accusare)乃憲法法治國原則下,被告於刑事犯罪訴追程序所享有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倘警察對於有酒後駕車之嫌疑者,僅單純基於偵查公共危險犯罪之立場,對發現有犯罪嫌疑者進行調查,被告既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尤其刑事訴訟程序賦予檢察官、司法警察享有優勢之調查蒐集證據權限,被告即享有決定是否及如何行使其訴訟上防禦,不使其自陷於不利地位之不自證己罪之權利,此並由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第156條第4項等規定賦予被告享有緘默權,且不得因其緘默不配合刑事偵查機關調查證據,即得令其受不利之法律地位之法理亦明。

對於警察以犯罪訴追為目的而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酒測者,受要求之汽車駕駛人乃居於刑事訴訟程序之犯罪嫌疑人地位,在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效力下,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自不得以其拒絕接受刑事訴追證據調查目的之酒測程序,也就是單純消極不配合刑事調查之沈默行為,即令其擔負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嚴峻行政罰則,以避免法治國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不自證己罪之基本原則,遭到立法技術頻以行政罰制裁條款方式架空,令我國刑事被告此程序基本權形同虛設,此並經李震山、湯德宗大法官共同所提之不同意見書併予嚴正指明。

簡言之,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針對「拒絕接受酒測」者所設行政裁罰,是針對行政不法行為之調查程序未盡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者,始得對此「拒絕自證己咎」之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為,施以行政裁罰。

(三)又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乃針對拒絕履行配合行政不法證據調查協力義務之行政裁罰條款,參酌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知,僅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即處罰機關)得對有義務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拒絕之人,得課予該條項所定之行政裁罰。

本條項並未直接授權警察或其他權限機關得在任何要件情形下,對汽車駕駛人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換言之,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本身不是授權機關施以酒測之證據調查程序的授權條款;

毋寧,實施酒測機關必須依據其他行政作用法之授權規定,在該等作用授權規定之要件情形皆具備之前提下,才得以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處罰強制為後盾,要求汽車駕駛人配合此等行政不法之證據調查程序。

再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基於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之意旨,已要求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闡釋關於警察臨檢之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依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也本於此旨立法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易言之,警察機關只有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開規定之要件情事具備下,方得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與以攔停後,對具備上情之交通工具駕駛人要求接受酒測。

而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方為警察機關得以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處罰強制為後盾,要求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證據調查,在警察行政作用法上真正的授權規定。

此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關於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合憲性之解釋,其解釋理由謂:「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等語,猶一再強調揭示:警察必須是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方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亦可得知。

依上論述可知,汽車駕駛人因拒絕接受酒測而受處罰者,前提在於其有接受酒測之義務,而此義務源於要求施以酒測之機關,具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權限,而此證據調查權限,必須該條款之要件事實,即「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且「對此等交通工具加以攔停」等均已具備,才得享有;

相對而言,受調查之汽車駕駛人才有配合酒測調查之行政法上義務。

且依上揭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意旨,警察機關還必須進一步依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對初步拒絕酒測調查者進行勸導、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後,拒測之駕駛人才具有責性,得對之課予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處罰。

凡此,均係憲法法治國原則下,為避免警察機關倚仗舉發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嚴峻處罰權勢,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恣意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由立法者為保障人民基本權所設定控制警察權行使之法制,自應由法院個案司法審查時予以落實。

(四)承上,針對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拒絕酒測者課罰之要件,司法審查必須於逐案實質審查警察機關是否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行政不法證據調查授權規定而執法,已如前述,亦即:個案具體實際情狀受攔停取締之交通工具是否確有「已發生危害」之情形,例如已駕車肇事;

或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

換言之,無論「已發生危害」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皆必須具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可資建立駕駛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參見湯德宗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警察機關方得要求人民接受酒測。

是以,警察機關在所謂「易肇事路段」,以抽象性時間、地點標準,於道路上設置路障,要求該時段經過該特定道路之交通工具,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檢定之處所,如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固已直接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而得予處罰;

但若非此等情形,倘汽車駕駛人在未行經該告示執行檢測檢定處所時,已自行停止駕駛行為者,警察機關僅得依警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於「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等,始有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檢定之權限,且不能因駕駛人不願順服前往接受無差別性、概括、隨機性之臨檢措施,即主觀臆測凡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甚至在駕駛人已無任何駕駛交通工具之行為無從攔停之情形下,仍強令其接受酒測,忽視警職法對其權限行使之限制,並架空司法院釋字第699號、第535號解釋對於警察攔停交通工具進行酒測所要求關於酒駕懷疑之客觀合理關聯性;

否則,即屬違法濫權盤檢取締,遭檢查人民依法並無配合接受酒測之義務,亦不得以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予以處罰。

(五)經查:⒈本件舉發員警黃肇偉到庭具結後證稱:我在舉發前騎警用機車沿著臺北市和平西路往東方向騎乘,在寧波西街前看到原告從和平西路巷子內騎機車出來,因原告當時騎機車搖晃,且騎出巷子後又有持續搖晃情形,覺得原告怪怪的,故進行一般攔檢,在與原告對話詢問為何車騎成這樣的過程中,兩人間隔一個手臂距離,原告跟我說話時,我聞到原告有酒味,遂拿只能測有沒有酒精反應但不能測出酒測值的酒測棒,請原告呼氣,當時酒測棒有閃爍,加上我聞到酒味,就懷疑原告有飲酒後駕車行為,我就要求對原告進行酒測。

在請原告接受酒測前,有告知原告若拒絕酒測要接受何等處罰之法律效果,而且至少說三次以上。

至於原告當天雖有對酒測儀器吹氣進行酒測,但每次只吹一、二秒,並有六次酒測紀錄失敗。

而酒測器上面有紅色螢幕,還沒有吹氣在準備中,箭頭指向機器後方;

如果測試人倒吸的話,箭頭會指向測試人就是機器前方吹嘴方向;

但如果有吹氣進來,箭頭就會消失,變成壹個+ 字,如果持續吹氣會出現第二個+ 字,一直到機器有響聲後,顯示測試成功。

如果在測試人靠近吹嘴作勢吹氣時,但箭頭持續出現時,表示測試人未吹氣或倒吸。

當時在為原告施測時,有看到酒測器螢幕顯示狀況,不是顯示箭頭向機器後方就是向機器前方,向機器後方顯示不吹氣,向機器前方顯示測試人倒吸,才會提示原告正在倒吸或沒有吹氣等語明確(見卷第77-78頁)。

⒉本院勘驗舉發員警隨身錄影器所錄得之舉發施測過程,乃如附表所示,有卷存勘驗筆錄可查(見卷第79-89頁)。

且原告也當庭自承當日騎乘系爭機車的確有持續搖晃之現象而遭警攔停等語甚明(見卷第78頁)。

⒊綜上現場蒐證錄影與舉發員警之證述可知,舉發機關員警是因原告駕駛系爭機車異常搖晃,且原告經員警攔停後與員警對話期間,有經員警聞得其口氣散發之明顯酒味,再以酒測棒簡易施測,也測得原告呼氣有酒精反應,核原告當時駕駛機車確屬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已可建立駕駛人即原告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

是故,本件的確已具備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授權員警施行酒測之要件,員警有權要求原告、原告也有接受酒測取證之義務,至為顯然。

另原告在員警依法要求其接受酒測後,員警確已數次先對原告盡勸導及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的義務,並明白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方對原告進行酒測,而在酒測實施過程中,員警多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對具一般理解能力之民眾而言,應無認識、理解上之困難。

原告雖配合員警多次持酒測器往吹嘴吹氣,惟吹氣力道輕微且多次僅持續不到1秒,最長不到2秒,即自行推開酒測器終止,後經員警親自示範糾正,原告雖有作勢將酒測器放入嘴中持續或有達3、4秒之期間,然員警卻從酒測儀器螢幕上指標判斷,原告反而倒吸氣,或僅佯裝吹氣但實際上未吹氣進入儀器內接受檢測,以致檢測儀器歷此等多次之施測過程終未能正確接受感應原告呼氣狀況。

且參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係供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使用,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完成,除有特殊之病症外,應非困難。

倘非受測者抗拒測試,鼓起臉頰但未為吹氣、以唇舌抵住吹管、呼氣外溢、僅呼微弱氣息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吹氣量進入吹管,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

再審酌原告多次含住吹嘴,竟未能完成任何一次完整吹氣的動作,期間原告甚至多次持行動電話試圖聯絡議員,或向員警表示其與管區員警職務長官熟識,明顯欲使舉發員警受迫難以繼續進行對原告之酒測程序,則原告乃以消極方式規避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與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無異,業已該當於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處罰要件,至為顯然。

原告辯稱我已配合七、八次酒測,並未拒絕云云,並不可採。

⒋至原告雖聲請傳訊酒測當時恰路過在場之舊識李綢為證,但證人李綢到庭僅證稱原告進行酒測當時,其有在場觀看,並見原告數次施測都沒有測出測定結果,李綢就誤認為測試成功並顯示原告呼氣並不含酒精濃度,但李綢當時所站位置距離原告有3、4公尺遠,對於原告每次測驗究竟如何配合施測,測驗時吹氣多久等情,實際上均不清楚等情明確(見卷第78- 79頁),則原告聲請傳訊證人李綢所證上情,亦無從為其有利之證明,難以推翻本院依據前開證據已得認定原告以消極方式規避方式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心證。

六、綜上,舉發員警在攔停盤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時,確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證,可判斷系爭機車乃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且原告有飲酒後駕車之違規嫌疑,故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授權,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原告亦有義務接受此測定之證據調查程序,但經員警全程錄影此採證過程顯示,在員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多次隨意對酒測器吹嘴短暫吹氣,即自行結束吹氣測定過程,或佯裝施測實則倒吸或憋氣不吐氣,並未配合警方明確指示之方式,向酒測器吹足氣體令其得以感應呼氣酒精濃度後,方按警方指示停止吹氣,則原告顯然係以此等消極方式規避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無誤。

被告據以裁罰如原處分所示,應屬有據。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共計1,060元,共計第一審訴訟費用1,36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而上開裁判費300元部分前已由原告(於起訴時)預為繳納,證人日旅費部分則由被告預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查。

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規定,明定本條。

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

據之,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額,即為原告應負擔部分扣除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係1,06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附表:
一、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06.MOV部分:孫證:本來我在那邊停車(原告當時頭帶安全帽,人站在斜停靠在路邊之機車旁邊,畫面後方為臺北市和平西路2段之郵局)。
警員:我是看你騎車搖搖晃晃,我來攔你的(警員持酒測棒讓原告吹氣,酒測棒原未閃燈,吹氣時閃燈發亮) 。(聽聲音
與在庭剛才作證之證人黃肇偉相符,證人黃肇偉也稱:密
錄器錄到的員警聲音是我,以下紀錄未特別註明所寫之警
員即證人黃肇偉)
警員:你吐氣我聞看看,看有沒有酒味(原告彎腰身體靠向員警呼氣);有喝啊。
孫證:跟你講沒有喝就沒有喝不會騙你,我住這裡而已,跟你講我在那邊停車,我的車在那裡。
警員:不可能,酒測棒有酒精反應,我自己測試給你看(測試酒測棒歸零,未閃燈)你看沒有亮?(畫面中酒測棒未閃燈
發亮)
孫證:不可能,我在那邊跟人家喝茶。
警員:還是你剛剛有吃什麼,還是下午有喝?
孫證:沒有喝就沒有喝,我剛剛只有喝茶(拿起保溫瓶準備喝)。
警員:(制止)先不要喝,我等一下測完酒測再喝。
警員:我剛剛吹沒有,你一吹就亮,我聞就是有味道。
孫證:不可能,我家就在這邊。
警員:(確認一次),吐氣,你鼻子呼氣我就聞到了。
孫證:沒有啦。
警員:(呼叫值班)支援酒測器。
警員:真的啦,我聞就有味道。
孫證:怎們可能,你就要找麻煩。
警員:哪有找麻煩,有沒有味道酒測器測了就知道,不會故意找你麻煩。
孫證:我跟你講,我車在那邊而已。
警員:我沒看到,我只看到你騎出來,騎出來有點搖才攔你的。
孫證:怎麼可能,你叫我走路我都可以,搖到哪裡。
警員:反正我就因為這樣才攔你的,我們也不會隨便亂攔人。
孫證:隨便你。
(畫面顯示原告朝向後方郵局前人行道上路過女性行人對話,該女士行人樣貌即為在庭之證人李綢)
孫證:你們就要栽贓(說給當時在場之證人李綢聽)。
警員:哪有栽贓,等一下酒測器來就知道了。
李綢向員警數度稱:『沒啦,沒啦,他沒有喝(台語)』,並勸員警少年仔,不要取締原告。
二、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07.MOV部分:原告向員警稱其與里長、分局長都熟,分局長那天才有事拜託原告怎麼樣。
(孫證拿保溫瓶要喝水)。
警員:制止,阿伯,先不要喝(將保溫瓶由孫證手上取下)。
孫證:我喝水跟你有什麼關係。
警員:我先跟你講,我不知道是不是水,你要喝水,我會提供水給你,你放心。
孫證:我的東西你給我拿什麼。
警員:我等一下會提供水給你。
孫證:不喝,你的水我不喝。
警員:不是啦,這是酒是水我不知道,測出來會有異議。
(孫證數度搶保溫瓶)
警員:不要這樣啦。
孫證:你給我放下喔。
警員:我會放著,我會放著,先不要喝等一下測完。
孫證:不可能的事情,我的東西為什麼不能喝,你放好。
(孫證推員警搶保溫瓶)
員警:(制止)不要推我。
孫證:你現在拿我東西,我有錄影,你要跟我三三兩三沒關係,到時候我唯你是問。
員警:你要喝水我等一下會讓你喝水。
孫證:我不要喝,我要喝開水(指著保溫瓶),你給我放著。
員警:大哥,不是說我要找你麻煩。
(孫證推員警搶保溫瓶)
員警:(制止)你不要推我 。
孫證:我的東西你給我放著。
員警:我會放著,你不要喝。
孫證:要喝不喝我的事情,跟你有什麼關係?
員警:等我酒測完,你再喝。
孫證:你給我拿來放著。
員警:我會放著你放心(將保溫瓶還原告)。
孫證:喝你的水幹嘛,我不會喝你的水,有色素。
員警:白開水,沒有色素。
孫證:不要喝你的水,你不要跟我囉嗦,你不要給我那邊三三兩一。
員警:孫先生你不要那麼生氣。
孫證:不可能啦。
孫證:不要越線管抓啦。
員警:我真的有聞到酒味。
(支援員警到場)
員警:(製作確認單)孫先生現在時間105 年10月5 日......三、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08.MOV部分:員警:(續上一檔案)17時55分把你攔到,請問一下,你服用酒精或者是其他含有酒精成分如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或
是超過15分鐘了嗎?
孫證:沒有15分鐘,你就說我要喝茶你不給我喝,但是我跟你講喔,你不給我喝我有錄影喔,其他不要囉嗦,拿來給我測
就好啦。
員警:你超過15分鐘了沒?
孫證:哪有10分鐘,才5分鐘而已。
員警:我說你喝酒超過15分鐘了沒。
孫證:沒有沒有,我完全沒有喝酒。
員警:你完全沒喝酒齁。
員警:所以說你確未飲酒服用其他酒精嗎?
孫證:嗯。
員警:對不對這邊有寫確實未飲酒或服用其他含有酒精,對嗎齁?
孫證:甚麼?你誣賴我,我要喝茶你不給我喝。
員警:我沒有誣賴你,我有聞到酒味。
孫證:好啊,你給我測啊。
員警:那你現在是有喝酒還是沒喝酒?
孫證:沒喝。
員警:那我這邊打勾了喔。
孫證:打勾沒喝啊。
員警:那孫先生,我再跟你確定,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如果拒測的話是罰新臺幣9萬元。
孫證:拜託,我沒拒測。
員警:我知道,我是告知你權利。
孫證:剛才我有茶喝,你不給我喝,你有沒有主張沒有喝,要喝你的開水喝你的礦泉水。
員警:對對對。
孫證:對阿,你要講阿,我說我要喝茶,我自己有可可,你不給我喝。
員警:我都錄影,沒關係,罰新臺幣9 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並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4項權利,我跟你告知。
孫證:嗯。
員警:這是拒測的法律效果,這邊幫我簽個名,好不好?
孫證:我還沒酒測憑什麼要給你簽名。
員警:沒有,這是確認單而已啦。
孫證:沒有,不可能,酒測棒。
員警:所以你是不簽。
孫證:你要栽贓我,我要叫議員啦。
員警:所以你現在是不簽?
孫證:不要囉嗦,你要栽贓,你是想叫我簽名。
員警:沒有啦,這不是酒測單啊。
孫證:不用囉嗦,我叫議員來,栽贓我,你要叫我簽名,我某你娘機掰。
員警:沒有啦,這只是確認單,那個你說沒有喝酒是你說的啦,所以說我這邊請你簽名
孫證:簽甚麼名,我沒簽。
員警:大哥,請你不要再推我了,我被你推幾次了,跟你講過了不要再推我了。
孫證:你汙衊老百姓。
員警:來吧,孫先生。
孫證:不可能啦,我叫議員來齁。
員警:他就不吹啊,不簽啊。
孫證:我沒有喝,你要叫我簽甚麼名啦。
員警:沒有啊,這是確認單,你說沒喝,我幫你打勾啦。
孫證:沒關係,我叫議員來齁。
員警:孫先生,請你配合啦齁。
孫證:配合什麼,我知道這內容,我沒喝酒,我沒跟你簽。
員警:你知道這內容,所以說你拒簽了齁,是不是,孫先生?孫證:什麼不簽,我沒有喝還沒測到。
員警:測是簽那個,不一樣,那不一樣,那我們來測好不好?孫證:測啊你測啊,打開啊,要給老百姓權,沒有必要這樣誣賴,你要叫我講甚麼我就跟你講甚麼。
員警: 所以你不簽了齁?
孫證:不是不簽,我沒有酒測,不需要簽。
員警:沒有沒有,這邊我給你打勾了,你說你沒有喝酒,我幫你打勾了。
孫證:對,打勾不算,現在給我酒測我再來簽,好不好?
員警:好,你要不要喝水?(員警拿出包裝好之杯裝水要給原告)
孫證:不用,我自己喝我的茶。
員警:孫先生,這是新的酒測器麻煩你開一下,新的吹管。
(員警拿出塑膠袋包裝未拆封之吹嘴交給原告)
四、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09.MOV部分:孫證:好好好,我叫議員來,可以可以。
員警:來,孫先生新的吹嘴,請你開封,OK嗎,我幫你插(原告將吹嘴拆封後交給警員),拆了拉齁,孫先生來吧,不是
要測,來吧。
孫證:等一下,我叫我那個,等一下這個階段。
員警:孫先生來了,可以了,可以嗎,現在歸零,(畫面中可看見員警手持酒測器數值歸零)一口氣拉齁,深呼吸,深呼吸吹長一點。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員警嘴部,原告靠向酒測器並手抓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不到一秒鐘,原告就將酒測器推開)
孫證:我吹出去啦,我吹啦。
員警:吹長一點,我叫你停再停,好不好?
孫證:我跟你說,老人家氣比較短。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不到一秒鐘,原告將酒測器推開)
員警:大哥不要這樣啦。
孫證:你要哪一點啊哪一點。
員警:吹長一點啦。
孫證:怎麼打不通( 原告自證人李綢出現在現場並稱要聯絡議員後,就不斷持手機撥打電話) 。
員警:大哥,吹長一點啦。
孫證:吹長一點,好來。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一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來測試失敗齁,大哥你這樣完全不配合。
孫證:哪裡不配合,我有吹,哪裡不配合。
員警:吹長一點。
孫證:多長,我年紀70歲還要給你吹長,吹到長白山那邊去啊。
員警:這樣測不到酒精啊。
孫證:這樣測就暈啦,我沒有喝,說我喝啊,我跟你說,你拿酒來,酒馬上測出來。
員警:就有酒味啊。
孫證:酒味,我跟你講,喝什麼東西有酒味,因為我們東西在吃完就有添加物,炒菜也有酒味,要搞清楚啊,沒關係,我
叫你們分局長來,說你們真棒,不錯,你們理所當然,對
老百姓這樣不對,里長伯都在那裡喔,我跟你講喔,我今
天正常的人喔,你跟我他媽推三李四,來,稍等一下,沒
關係,分局長你給我問看看,跟你說,不要在那邊囉嗦,
我奉公守法,里長也知道。
員警:大哥,歸零。
(員警將酒測器抬高讓原告看見且酒測器數值歸零)
孫證:歸零好。
員警:吹長一點。
孫證:等一下,小天在嗎,助理,我在和平西路郵局這裡,因為喔我沒喝酒,他硬要坳我喝酒,但我現在酒測,沒有他一
直栽贓,你能來一趟嗎助理,我是那個孫證,我現在和平
西路,和平西路68號,我們和平西路郵局這裡,孫證孫證,在和平西路郵局,他說我不配合,我哪裡不配合,我說
話那麼栽,他說我喝酒硬要坳啊,里長也在這,沒關係,
我都錄音,你跟議員說一下,好好好(電話中)。
員警:來吧 ,吹長一點啦齁。
孫證:吹長一點啦齁,好,我多長都沒關係,我不喝你的茶,我喝我的茶,你有拒絕我喝茶喔。
員警:對對對對,你要喝水嗎,我提供水給你喝。
孫證:不用,我喝我的。
員警:測完就喝茶。
孫證:我現在喝可不可以?
員警:現在酒測期間。
孫證:不用,我也沒給你喝喔,來。
員警:又失敗了,時間太久了,大哥不要這樣子啦。
(畫面中員警將吹嘴自酒測器取下)
孫證:麥安奈刁啦,警察你再做沒關係,你警正監我都知道。
員警:不要這樣啦。
孫證:7010我認識啦,我跟你說清楚了喔,我是正常的人我跟你說,不要給我推三倒四,你現在沒關係,我們知道,我來
給你照張相,我們才知道哪個。
五、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0.MOV部分:孫證:可以了。
員警:等他跑完啊。
孫證:你不是單子出來了。
員警:還在跑啊。
孫證:酒測是你們昌南的啦,但是我今天有里長伯在這裡,你越線就不對了,但你對老百姓這樣就不對了。
員警:這邊一樣是中正二分局轄區啊。
孫證:沒關係啊,什麼分局都不管,我有議員要來,我有錄音我有存證齁,因為我跟你講你越線而且對一個70歲的老阿公這樣就不對,禮貌上不對。
員警:大哥,我跟你講齁,這是你測試失敗的,等一下再幫我簽個名,這是你剛失敗印出來的(畫面中可以看見員警手持
壹張酒測結果單),失敗的,可以啦。
孫證:這個要簽甚麼。
員警:簽這失敗的啊。
孫證:我跟你講啦,失敗就是沒有。
員警:沒關係啦,如果你不方便。
孫證:我跟你講我是正當的老百姓,撥給助理,又撥到你這裡,有犯法的事我絕對不會,你看我講話,里長你也要給我作
證,你還要給我刁三李四。
員警:可以測了嗎?
孫證:可以啊。
員警:麻煩你吹長一點,像這樣子(員警放下吹嘴,用手吹氣持續3 秒鐘)。
孫證:我幾歲了欸,我今年再關不給我領老人年金,我68歲要70歲。
員警:不會不會,吹氣而已。
孫證:如果我掛了,你要負責嗎?
員警:吹氣而已。
孫證:對,如果我有三長兩短,你要負責嗎,你要負責我就吹,吹到明天。
員警:好。
孫證:你負責齁,你負責喔。
員警:看拉齁,歸零(員警將酒測器歸零,並提示給原告看)孫證:好,歸零。
員警:吸長點喔吐長一點喔。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一秒鐘,原告將吹嘴
推開)
員警:大哥,還是沒有啊。
孫證:什麼沒有,你說話我就有聞到,什麼沒有,沒有哪裡沒有啊?
員警:吹長一點好不好,大哥,求求你。
孫證:別再說哪個。
員警:好來吧。
孫證:好來,再吹一次嗎?
員警:不要再失敗,三次就會失敗了,吹長一點啦。
孫證:我跟你說,失敗就沒有喝酒,如果有零點幾就發現出來。
員警:好來吧。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不到一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又沒有,請你配合好不好?
孫證:我哪點沒配合啦。
員警:來吧再來吧,不要這樣子吹長一點。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一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孫證:有沒有?
員警:打叉叉,失敗。
孫證:叉叉就是零啦,麥個嘎。
員警:什麼叉叉就是零。
孫證:等議員來等議員來,我是實在的人啦,你說我硬喝,我沒辦法講。
員警:我有聞到酒味啊。
孫證:不要這樣子啦,我跟你說,分局長我很熟啦,今天如果沒有連絡里長,你也不能,你在那邊硬要把我那個。
員警:大哥,真的請你配合啦。
孫證:我配合3次了,什麼不願意跟你配合。
員警:你完全不配合。
孫證:哪裡哪一點不配合。
員警:大哥,真的啦,請你配合。
孫證:(持手機打電話)我跟你說我現在在和平西路2 段,在那個68號郵局這裡,已經3 次吹零了啦... 。
六、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1.MOV部分:孫證:(打電話)可能他們車子來的話,有什麼狀況在南海所,就南昌街派出所 。
孫證:又怎樣,不要這樣啦,我跟你說啦,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啦,不要這樣子好不好,我跟你講,我就跟你表明,我今
天如果做人失敗,里長就不會站在這裡,對不對?
員警:大哥,不要這樣啦好不好?
孫證:不要這樣,不要這樣哪一點啊。
員警:我就明明有聞到酒味。
員警:來大哥,我再跟你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啦齁。
孫證:你又講拒測,我已經測3次了。
員警:沒有,告知告知你啦齁,不管積極或消極,消極的不配合或是積極的不配合,拒測法律效果是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
孫證:不要再講了,我現在補充,拒測就是我今天沒有給你吹3次,你3次都打叉,那你怎麼說我拒測呢,哪點拒測你跟
我講啊。
員警:等一下,處新臺幣9萬元並當場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能考領,並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4項權利。
孫證:嗯,對。
員警:OK。
員警:我告知你了,OK,所以我希望你好好配合,好不好?孫證:我剛才有沒有給你配合,有沒有配合你講啊?
員警:沒有。
孫證:沒有你就錯啦,那我吹這個是吹假了喔,是不是,我已經吹3次了喔,你們同事人都在旁邊喔,我吹3次了喔,都是叉喔,那你這樣子,里長太太(指李綢)都看到了喔,我
們這邊的里長都有看到。
員警:大哥,你到底要不要配合啦齁。
孫證:我有跟你配合,哪裡沒配合,你怎麼說這樣子。
另一位員警:大哥,如果你配合,正常吹氣,正確方法不會打叉,我們機器都有送驗。
(員警持無線電呼叫支援警力送新的酒測器到場,並稱現場的酒測器沒有電,要換壹台)
員警:我說真的啦,我有聞到酒味。
孫證:我跟你講啦,酒味不酒味,我今天有跟人家結婚吃飯,可能那個有加酒,但是我真的一點酒都沒喝。
員警:你就配合吹,你說沒喝酒,就配合趕快吹一吹就趕快結束啊。
孫證:我給吹3次了,都失敗。
另一名員警:大哥,你是吹氣方法不對才會失敗。
孫證:不然你在按,我再吹啊。
員警:現在沒電了,我換一台,好不好?
孫證:好啊,你按,沒關係,那我可以喝茶嗎?
員警:我提供水給你喝啦。
孫證:那邊我來買水,可以嗎?
員警:不要啦
孫證:不可能這樣,我絕對不可能喝你們的。
員警:沒有要給你喝啦,漱口啦。
孫證:也不要漱口,漱口用我的就好,還用你們的。
員警:大哥,沒關係啦,我再跟你宣讀一遍。
孫證:不用不用,你沒測出來我不會簽。
員警:今天不管你消極或積極不配合酒測。
孫證:ㄟ....
七、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2.MOV部分:孫證:欸,你怎麼講不配合,我已經吹3次了,怎麼又不配合酒測呢。
員警:沒關係,我跟你講,你消極或積極不配合酒測,我告知你拒測的法律效果。
孫證:對,但是我有順從你的意思喔,不要說我拒酒測。
員警:沒關係,我等一下讓你多測幾次,如果你今天消極或積極不配合酒測的話。
孫證:你又講不配合,哪裡不配合,不配合我今天不會從6點到現在34分了。
員警:對,沒錯,你已經用了半個小時了。
(另一名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到場,下車拿出新的壹組酒測儀器)孫證:沒關係啊,你不是要測。
員警:他說他沒喝酒,你聞他有沒有酒味?
另一名員警:沒有喝酒,為什麼不測?
員警:吹一秒鐘,就不吹了。
孫證:我要喝茶,你也不給我喝,你那個我不要喝。
員警:孫先生,我跟你講你這樣吹一秒鐘就不吹了,沒有完成酒測程序,多次測沒有效果,我就以拒測。
孫證:多次測是你們的判定啊。
員警:我有錄音錄影。
孫證:好啊,你不是要再拿一台來,再拿來啊。
員警:我再告知你法律效果啦齁,拒測法律效果,如果你積極消極不配合酒測,以拒測論。
孫證:積極消極我都沒有,我已經吹3次了,你叫我怎麼吹,我年紀大了,我的音道沒有辦法吹那麼大。
員警:拒測效果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能考領。
孫證:但是這是有喝酒刑案,有喝酒有零點某某幾的。
員警:並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4項權利,你知道啦齁,我告知你了,我告知你3次了齁,OK,你既然說沒喝,吹一吹趕快結束。
孫證:吹3次了,還要我吹,機器不靈怎樣又來,是你們的事情不是我的。
另一名員警:要持續吹氣。
員警:我這邊都有錄音錄影,你放心。
孫證:你有錄影,我也有錄音,我們大家都有,但是我跟你講喔,我就不喝你的茶,你剛才拒絕我喝我自己的茶。
員警:酒測結束再喝啦。
孫證:我自己種的茶,你不給我喝喔,我拒絕喝啦。
員警:喔好好。
孫證:我沒有遇過,我在新北市,如果想喝,就能喝,為什麼不給我喝,你不要這樣,你這種任意栽贓一個百姓。
員警:沒有互相保護自己啦。
孫證:對,我們的老百姓安全,我很穩很安不可能有事情,我不可能這樣,因為有立法,我也知道你們在執行公務,我沒
有,你一直要贓,哪有可能。
另一名員警:你不是說你沒喝酒。
孫證:當然沒喝啊,所以這是栽贓啊,我知道我今天有吃飯,沒有我不曉得他有炒菜有酒對不對,不用聞,沒有就是沒有
,沒關係,我議員馬上來。
另一名員警:我們就依法執行公務。
孫證:對啊。
員警向另一名員警稱:我去加油,加油回來路上他就稍微晃一下,我就攔他。
孫證:我車還停在那巷,你要不要看一下。
員警:沒關係啦。
孫證:你們要抓就抓。
另一名員警:拿水給他漱口啊。
員警:他不要我們的水。(原告持手機講電話中)
八、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3.MOV部分:員警:孫先生好好配合啦。
孫證:我就配合了,你要我怎麼配合啦。
員警:你根本就不配合啊
孫證:哪裡不配合,你不是拿零件,不是沒電嗎?
員警:我說等一下吹好好配合啦。
孫證:配合一定配合。
員警:(拿出壹個塑膠帶包裝未拆封的吹嘴)這是新的吹嘴了齁,我等一下在示範給你看(在鏡頭前方將塑膠帶拆封取出
新吹嘴)。
孫證:舊的新的都無所謂,你要用那個新的都沒關係啦,我配合你,好不好?
員警:我相信你有吹過啦齁,我跟你講看一下齁,深呼吸,整個嘴唇包住,長氣,一直吹持續吹,吹到幾乎沒有氣,機器
要在感應到,他就會停住了,我叫你停就停。
孫證:因為年紀中氣沒有,我年紀大了喔,我跟你講我年紀大了喔,如果說怎麼樣齁,我有錄音齁。
員警:我說我負責。
孫證:喔對,萬一如果我吹太久或怎麼樣休克的話,休克有三長兩短,你負責喔,你要不要負責?
員警:我說我負責,講3 次了,好來,你看喔,深呼吸喔( 聽到示範吹氣聲持續4秒鐘) 。
孫證:我中氣沒那麼夠,沒有那麼多中氣。
員警:持續吹拉齁,等一下請你配合拉齁,好不好?
員警:對啊,就有味道啦,我這邊就聞到了,孫先生,有喝就承認啦,我說真的啦。
孫證:不要栽贓啦,你就吹就好啦,我跟你配合吹啦。
員警:你說的喔,你配合喔。
孫證:沒有酒,酒在這裡啦,這個就是酒啦(指向摩托車踏板)。
員警:謝謝你配合,等一下請你配合。
孫證:當然酒測對你們事安全啦,你要知道一個善良老百姓也沒有必要這樣子,沒有你要硬栽贓就不可能的。
員警:我就確實聞到你有酒味啊。
孫證:不可能,他說我騎車歪歪,沒有攔到沒有吹,你怎麼知道,連酒都沒有,我跟你講,你說有人家說沒有,連里長太
太都說沒有,人家沒再喝。
九、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4.MOV部分:員警:這是新的吹嘴,請你拆一下(拿出塑膠帶包裝未拆之吹嘴給原告拆封,原告取出新的吹嘴後,交給員警裝上酒測器)。
員警:酒測器歸零(員警將酒測器歸零),持續喔,深呼吸。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不到一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不是這樣,持續,你完全都不配合。
孫證:你不要講話講這樣,年輕人,你不要跟我五四三。
員警:來。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連續三次短暫對吹嘴吹氣,每次持續時間不到1 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孫證:有沒有?
員警:持續不要中斷,吹氣球你知道嗎?
孫證:我老年人,我年歲多,你要叫我吹氣,助理在這,我如果休克。
員警:來。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2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又失敗了。
孫證:失敗是誰錯是誰對?
另一名員警:你消極的不配合。
孫證:你一點消極不配合。
另一名員警:沒關係,你有意見可以去申訴。
孫證:我那一點消極不配合。
另一名員警:我們都有錄影的。
孫證:我告訴你喔,你不要這樣喔,我助理在這,現在已經吹第5次了,還一直要凹。
員警:你這樣消極不配合就拒測好了。
孫證:拒測是你在說,我已經測5次了,你不要亂栽贓,幾號要講一下,7212我知道,你們這樣亂栽贓不行喔,老百姓怎麼可以亂栽贓。
員警:孫先生這都你測的,等一下麻煩你簽名(提示酒測結果單)。
孫證:測怎麼樣。
員警:這都是你剛剛測失敗的。
孫證:我測幾次。
員警:3次,一次酒測有3次機會,總共加起來是測9次,3乘以3等於9。
孫證:我跟你講啦,喝酒的人會拍拍叫,我還很穩,你問東我會跟你講西,沒有喝就沒有喝,知道嗎,你不要亂栽贓,酒
測你知道嗎,炒菜也會有酒、麻油雞也有酒,你不要亂誣
賴一個人。
(員警在鏡頭前將酒測器歸零)
員警:歸零,來。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連續對吹嘴吹氣短暫吹三次,每次嘴唇閉緊吹氣持續不到一秒鐘就鬆開嘴唇,停止吹氣,後面二次加總秒數僅一秒,亦即每次持續不到半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孫證:大家看吹3次。
員警:持續只要一遍就好,長的一遍。
孫證:我幾歲,我70歲了,我中氣不好,我兒子說,我為什麼要錄音...
十、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5.MOV部分:孫證:我如果休克,吹太久如果死了,他說他要負責,對不對?員警:大哥來吧。
孫證:再一次喔。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不到2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孫證:有持續吧,有沒有?
員警:再來、繼續還不夠。
孫證:等一下,我接一下電話,我跟你講,警察先生( 持手機接講電話中)。
員警:大哥來吧。
孫證:再一次,深呼吸吐氣,這是標準的,因為我海陸、兩棲,你可以去查。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2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失敗。
孫證:再來那麼久,就跟你說沒有,我中氣沒有到那裡,拜託,已經連續動作了,對不對?
員警:我等一下示範吹一次給你看。
(酒測器內酒測紙用盡,員警更換新紙捲放入酒測器內)
員警:我現在吹一次給你看(將吹嘴放置酒測器上,歸零後),歸零....
十一、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6.MOV部分:員警:歸零,我吹給你看(畫面顯示員警將酒測器抬高,看見酒測器歸零狀態),示範給你看,我現在指導你,孫先生你
看一下,深呼吸(員警將酒測器提高,鏡頭中看不到酒測
器,但從員警警用機車後照鏡看到員警對酒測器吹氣之狀
況,員警吹氣時間持續9 秒鐘才將酒測器移開)0.00。
孫證:你年輕,我70歲,不過沒關係,我可以吹得比你久,不過我中氣沒那麼夠,年紀大了。
另一名員警:我們已經示範給你看了喔,請你配合,如果你不配合就是拒測。
孫證:不能這麼講,是你們測出來沒有。
員警:我再告知你,不管你積極、消極不配合酒測以拒測論,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9 萬、現場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 年並實施道路安全講習,這4 項權
利,我已經告訴你第4 次了。
孫證:第4 次怎麼樣,我已經測5、6次了,這次再沒有怎麼樣員警:就拒測,剛剛這一份是我自己測的(員警在自己吹氣酒測的測試結果紙上蓋章自己姓名並寫地址,分別出自己測試
的結果出來),麻煩一下,真的啦,吹氣球持續吹氣。
員警:歸零,來(將酒測器歸零後給原告看)。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不到4 秒鐘,期間員警對原告稱:『你不要倒吸,你不要倒吸』,原告將吹嘴推開)
孫證:你不要亂栽贓,我在吹,你再給我打插。
員警:酒測器箭頭都有指示,請你再來,不要倒吸,一口氣到底。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3 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在原告將吹嘴推開前,警員對原告稱:『你沒有吹』)
孫證:怎麼沒有吹,好來再一次。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2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你又倒吸了。
孫證:你亂栽贓,說我倒吸,我沒有那個能力倒吸,我已經吹出去了,你說我倒吸。
員警:大哥來,拜託一下,請你配合。
孫證:來喔,看喔。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4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你又倒吸了。
孫證:隨便講講,說我倒吸。
員警:孫先生,我跟你講,你消極的不配合酒測,我現在以你拒測,我都有錄音錄影,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罰9萬元、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並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十二、勘驗檔案名稱2015_1227_035344_017.MOV部分:孫證:再來呢。
員警:就這4項,請你確認車子有沒有貴重物品,我要扣車。
孫證:不可能,我要吹你不給我吹,扣車,你給我扣看看。
員警:我要扣車,請你配合。
孫證:你給我扣看看。
員警:有沒有貴重物品?
孫證:我吹那麼多次你要扣車。
孫證:我要吹。
員警:你要吹是不是?
孫證:對。
員警:OK,好,沒問題。
員警:新的吹嘴(拿出新的塑膠帶包裝未開封的新吹嘴交給原告,原告拆封後交給員警),請你拆,持續吹氣會啦。
孫證:會呀,30秒一定有的。
員警:30秒一定夠,歸零(員警將吹嘴裝在酒測器上,鏡頭之前顯示酒測器歸零)。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3 秒鐘,另一名員警在旁邊對原告稱:『你沒有吹氣,你沒有吹氣』,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2秒鐘,員警稱:『你又倒吸了』,原告將吹嘴推開)(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3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你又倒吸了。
另一名員警:箭頭會顯示。
(員警將酒測器靠向原告嘴部,原告手持酒測器對吹嘴吹氣,持續時間4秒鐘,原告將吹嘴推開)
員警:你又倒吸了,失敗了喔。
孫證:我有吹啊,說我沒有。
孫證:倒吸是吸進去,怎麼講倒吸,哪有倒吸,我是吹下去。
後續扣車程序及告發拒測罰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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